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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17 02:00:35 文章作者:知网小编 文章来源:本站首发


    成都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严格而切实的学风,努力构建清风而正确的教育者环境和实际的学术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严正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上的不检点的通知》(教社科[2009]3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本校已经实施的《成都市理工大学大学院基本学》等在术规范管理办法(成理学校研[2009]15号)、“成都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定)”(成理学校研[2012]3号)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强化学位。(毕业)防止、处罚论文规范管理、学位(毕业)论文伪造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学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以著作权人为单位的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学位论文),并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理。第二章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的专业分类设立相应的专家组(以下简称学校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认定涉嫌抄袭、舞弊等的论文,并再次审议。第五条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伪造认定工作的调查,并作出初步结论。第六条大学院(部)接受博学、硕士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举报,认定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7条教务处受理本科生毕业论文伪造行为的举报,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校位评定委员会事务室协助各级机关和学校的专家小组,调整业务关系。第九条各学院对该组织负责指导教师、学生,实施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学位申请者必须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制作过程,审查是否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立即发现和制止伪行为。

    第11条学校的各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大学院(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等)是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处理执行机关。第四章通过调查和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检查系统、专家审查、论文答辩会、他人检举等发现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最初判断该学位论文有虚假行为的嫌疑,开始相应的调查和认定手续。

    (一)在论文审查阶段,审查专家认为存在假行为;(二)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为存在假行为;(三)采用计算机辅助检查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成都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成》端行为检测系统”的使用管理方法(暂行)的要求不满足,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四)他人实名通报存在虚假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调查流程。

    (一)认为学位论文有伪造行为嫌疑的,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立即组织3-5名作风正派、学术声誉高的同行专家进行调查,得出初步结论。(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和初步结论和证据资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校专家小组进行再审查和最终结果认定。(三)学校专家组完成复审和最终认定后,将认定结果返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长会议上经过审查和批准后,学位阀将认定结果移交给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处理当事人。

    (四)根据调查,如果被告知内容不构成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则可以终止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检举行为是恶意的,并造成重大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和校规追究报告人的责任。(五)相关部门在处理决定前,书面通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者没有异议时,正式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估委员会提交复查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逾期不受理。

    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时,相关部门将发布公告,30天仍未取得联系时,将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六)从当事人处收到复查申请后,相关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复审,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查结论无异议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手续正式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查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按“成都理工大学学生控告处理方法”向学校学生向委员会申请。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学校的最终处分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控告方法》和《四川省<;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行政再审申请审查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第十五条各级调查和认定机关根据事实,根据认真、严格的原则调查、认定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如有必要,请联系当事人,回答相关问题。

    当事人拒绝参加提问或拒绝回答问题时,各级调查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资料和证据直接认定。当事人所在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负责调查和认定的机关发表公告,过了30天还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资料和证据直接认定。第十六条在认定调查时,被调查的学生的指导者及其他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第十七条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调查过程严格保密,保证举报人、被报人及有关人员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5章对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处罚第十七条学位申请者购买学位论文、出现他人代书、抄袭或伪造数据等伪造情况的,根据情况将答辩的半年、一年延期,除了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外,还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属于学生的情况下,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录、留校观察、开除处分。属于在职人员的情况下,纪律处分同时向该所在机关通报。

    已经取得了学位,但可以根据故事情节取消学位。学位的申请资格的取消或学位的取消处理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上通过后,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学位的申请。第

    条将第十八条学位论文代写他人,销售学位论文,或者属于组织学位论文的买卖、代笔人,所属学生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录、留级观察、开除处分。属于我校教师或其他员工的情况下,向当事人通报,进行批评。除名等处分第十九条的指导教师不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的责任。如果该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虚假情况,要向当事人通报批判,看到情况严重警告,记录错误,降低职位开除。

    研究生的指导者可以从一年到二年停止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资格。第二十条各学院对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审查情况纳入学院的年度审查内容。由于管理的不完备和审查的不完备,学位论文经常伪造,学位论文的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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